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医药学院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实现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建设目标,促进生物医药研究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从而保障和支撑湖北医药学院科学研究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学校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建设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培育湖北医药学院高素质科学研究创新梯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力争在鄂西北地区建设一个从事生物医药研发、检测以及人才培养的现代化科研平台,同时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合理配置的运行管理方针,整合湖北医药学院从事生物医药研究以及环境与健康研究的科学研究设备和人才队伍,不断增强为国家特别是为鄂西北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参考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建设需要,确立研究院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实现科学研究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职责是为湖北医药学院科研人员的具体科学研究需要提供平台支撑和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章生物医药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生物医药研究院主要服务于湖北医药学院内部的医学药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也兼顾服务于本地区从事相关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条生物医药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建设目标、确定研究方向、评价研究成果、审核生物医药研究院年度工作总结并定期对生物医药研究院内部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并指导研究院的运行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术委员会协同指导和监管,同时依托学校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管理模式。
湖北医药学院资产管理处是湖北医药学院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协同管理部门,负责生物医药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维护以及报废工作。
湖北医药学院保卫处是湖北医药学院生物医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研究院内部高危毒化品、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监督、排查和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发展的具体需要,设立不同的研究方向,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之下设立研究小组,并为不同的研究小组配备实验室和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同时针对湖北医药学院确立的优先发展的科学研究方向,设立PI实验室。
第五条生物医药研究院设立院长1名,副院长1名,接受分管校长的领导以及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行与内部协调管理工作,下设生物医药研究院办公室,并同时针对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具体需要,为部分已经购置的大型设备配备专职科研辅助人员,负责大型设备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生物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生物医药研究院内部学术指导以及评审机构,负责审议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价研究成果,并对研究院内部运行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
第二条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生物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从学校内部进行选任,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一名由生物医药研究院院长担任;委员10名,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生物医药研究院的总体建设布局和研究方向;
(2)评议各研究小组和PI研究团队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3)听取和审议生物医药研究院院长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指导生物医药研究院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年度预算;
(5)审查和建议研究院内部的重要学术活动;
(6)指导和建议研究院内部科研辅助人员的招聘和配置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2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有效。
第五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在科研平台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需要重大决策时,应将主要议题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审议并在获得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各项工作。对因各种原因经常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委员,由生物医药研究院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生物医药研究院可以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生物医药研究院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生物医药研究院的科研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本校教师、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科研培训的学生和外来的客座科研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生物医药研究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生物医药研究院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在生物医药研究院进行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应首先向生物医药研究院提出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生物医药研究院所属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本校教师同时需取得所在学院或单位的许可。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有权对不遵守生物医药研究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科研人员进行处罚,严重时可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永久禁止该科研人员进入生物医药研究院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设立研究小组,并为不同研究小组配备实验室和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不同研究小组所在实验室设立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或研究小组科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协调工作。PI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的使用协调工作由PI负责。
第五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实行门禁管理制度,门禁卡为生物医药研究院科研人员进入不同实验室的通行证,不得复制和转借,门禁卡的持有者应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各实验室的临时科研人员必须在所属实验室负责人的担保下,方可申请持有门禁卡,所有科研人员在完成课题离开实验室时,需将门禁卡返还生物医药研究院。
第六条 生物医药研究院的科研辅助人员由生物医药研究院统一管理,实行坐班制,其评聘录用应符合生物医药研究院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章生物医药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生物医药研究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科研人员可通过不同方式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登记预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实验。
第二条生物医药研究院为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设置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管理,其使用应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的操作过程应有生物医药研究院的专职人员参与进行,部分仪器设备若需独立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操作,使用中应严格按各台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通知相关负责的科研辅助人员,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报请生物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资产管理处予以招标采购。
第四条生物医药研究院为相关大型仪器设备配备具有一定技术特长、相对固定科研辅助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生物医药研究院为所属各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主要责任人为相应实验室负责人或PI,负责相应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以及管理维护工作,并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报送生物医药研究院知悉。
第六条在生物医药研究院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爱护相关仪器设备,并遵守相关的规章管理制度,听从生物医药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如因未遵守相关操作规定等行为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情况严重时生物医药研究院有权报送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同意后永久禁止该科研人员进入生物医药研究院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章生物医药研究院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所属各实验室应建立职责明确、管理到位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内部安全日常管控工作。
第二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所属各实验室必须对新进入人员(含各类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进入人员应自学研究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所有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允许下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所属各实验室应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科研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水电、空调、门窗是否关闭,做好安全检查后再离开,发现隐患应及时与生物医药研究院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四条各实验室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病原生物菌、种的管理,规范领用手续,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实验室领用的各种高危毒化品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害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严格按照医用废弃物处置程序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菌、种的实验废弃物。
第六条各所属实验室如发生事故及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范中未尽事宜,按学校和生物医药研究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规范中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以上级组织规定为准。
第三条生物医药研究院和生物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规范内容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生物医药研究院
2018年6月25日